
加强植物检疫防止危险病虫传播蔓延
一、 什么是植物检疫
植物检疫就是根据国家的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对需调运的植物种子、苗木及植物产品进行检疫检验,并对其携带的植物疫病、害虫和杂草等进行必要的除害处理,以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草随着人为活动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安全生产。国家在各省、地(市)县(市)设立了植物检疫站(植保植检站)、森林保护站,在进出境口岸设立了动植物检疫所,具体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二、 开展植物检疫的目的
植物有很多危险性病、虫、草害,当人们调运或携带植物的时候,它们可能也随之而传播蔓延。如我国棉花上的枯黄萎病、水稻上的白叶枯病、甘薯上的黑斑病、马铃薯上的癌肿病、葡萄上的根瘤蚜虫、农田里的毒麦等都是三十年代从国外引进种、苗或植物产品时,传入并在国内传播蔓延开来的,给农业生产造成很大的损失。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种、苗及植物产品调运越来越多,病虫害传播机会增加,植物检疫工作更显重要。如一九九五年全国调运检疫就达40万批次,检疫种子、苗木及植物产品19亿多公斤,发现并处理了带水稻细菌性条斑病、柑橘溃疡病、美州斑潜蝇、麦等多种危险性病、虫、草的种苗。同年从国外引进各种农作物种子340万公斤,均集中或隔离种植,进行疫情观察,有效地防止了危险性病、虫、草传播蔓延。所以,为子防止危险性病、虫、草传播蔓延,保护我国农业、林业安全生产,必须开展植物检疫。
三、 国家有关植物检疫的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植物检疫条例》: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4、《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
四、《植物检疫条例》摘录
第七条 调入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
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五、 调运种子、苗木、植物和植物产品怎样办理检疫手续
调运种苗或植物产品,一般应办理下列手续:调入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农业局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领取“植物检疫要求书”;调出单位持调入单位提出的检疫要求书在所在地的检疫机关申请检疫,合格后领取“植物检疫证书”才能办理调运。
六、 从国外引进植物种子、苗木怎样办理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第一、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协议30日前,向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书”,引种单位还需同时提供;(1)具有进口种苗权的有效证明材料;(2)引进植物在原产地的病虫草发生情况材料;(3)引进种苗的隔离试种计划;(4)再次引进相同种苗时,出示国内种植地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监测报告。
第二、经种植地的省或农业部植物检疫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种单位必须将“审批单”中的检疫要求列入对外贸易合同或协议。
第三、引种单位凭“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及其回执向种苗入境口岸检疫机关办理报检手续。
第四、种苗引进后,必须按指定的隔离试种地点种植;生长期间配合检疫部门做好疫情监测工作。
七、 从国外引进的植物种子、苗木必须隔离试种
从国外引进的植物种苗必须隔离试种,一年生植物隔离试种时间不得少于一个生育周期,多年生作物不得少于二年。因为:(1)一些危险性病虫,特别是病毒类病害,在种苗上常不表现症状,而在生长期间往往表现症状,易于识别;(2)一些在国外危害并不一定严重的病虫,随种苗到了新的地方,若自然环境适宜,有可能严重危害,隔离试种可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防止扩散蔓延。
综上所述,从国外引进的种苗虽经口岸检疫合格后,还须进行隔离试种,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方可分散种植。
八、 假如未办理上述手续,可能会遇到的麻烦
如果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国外引进的种子苗木将被海关扣留,调运的种子苗木将被检疫机构查扣。检疫机关视情况,将分别给予补办检疫、退回、改变用途、没收或销毁植物、植物产品等处理。不仅延误农时,还会因压船、压车和压库而造成损失。还可能因违反规定被处以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或承担刑事责任。
九、 产地检疫及它的好处
产地检疫是植物检疫机关对种子、苗木及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生产过程的检疫工作,包括生产期间田间检疫检验及必要的室内检验等。其目的是把种子、苗木及应检植物和产品的检疫工做在植物生长期间,调运时只要凭产地检疫合格证便可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其好处为:
第一、可以避免调运时才发现产品不符合检疫要求而采取处理措施及压车、压场、压仓和压站造成的损失。节省流通时间,保证农时。
第二、货主事先申请产地检疫,可以在检疫部门指导下在生产环节消除检疫对象和应检病虫,生产出合格种苗和产品。
第三、检疫对象和应检病虫在植物生长季节有明显的危害症状,容易发现和识别,比调运时抽样检查更加快速、准确简便易行。
十、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后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检疫机关除责令违法者改、没收正非法所得外,还分别情况给予不同的外罚:(1)在申报检疫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疫后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运或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做种用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3)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封识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4)不办检疫手续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或货值5%以下罚款;(5)检疫机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时,对拒不执行的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6)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的,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研究的,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7)从国外引进种苗不按要求隔离试种的,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8)对于引起疫情扩散的,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3月16日